所谓“人章分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控制人出现分离,且双方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就谁有权代表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意志的表现应以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公司公章作为公司的合法印鉴,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加盖公章应视为公司意志的作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公司意志的表示,理由如下:
1、《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意志代表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意思行为,在无否定性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然视为公司的意思行为。
2、公司公章虽然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司公章只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司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持有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至于其是否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
3、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人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持章人能够证明公司明确规定,其所持公章是真正代表公司意志的,并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代表,方可认定持章人为公司意思表示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思的当然代表。
4、当然,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志的代表,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公章对外签约、履约使用时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对外部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影响债权成立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