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股东权益 >> 文章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程军律师  来源:  阅读:

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答:《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的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原告股东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原告股东在起诉时符合该条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果原告的持股比例仍然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原告的诉讼资格不受影响,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原告的持股比例降低至低于公司股份总数1%,原告的诉讼资格将丧失,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当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时,已然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原告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此时该股东作为原告并不适格。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详细流..
·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8..
·公司治理中股东、董事、..
·新三板上市条件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50..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
·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