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答:《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其法律效力如何呢?
(1)如果某担保债权人的单次或累计接受的公司担保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担保无效。因为,担保债权人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担保债权人很容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给自己的单次或累计担保数额是否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作出判断。
(2)如果公司对外担保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但某担保债权人的单次或累计接受的公司担保数额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担保有效。因为,担保债权人不可能审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的数量和金额。
(3)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明知公司对外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担保无效。
可以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这里的审查义务有两点值得注意:
(1)既然《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可能在公司章程中有限额规定,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如未履行审查义务,造成担保债权人的单次或累计接受的公司担保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则担保债权人不能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
(2)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只要其单次或累计接受的公司担保数额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则该担保就有效。不能要求担保债权人对公司的对外其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