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答: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可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正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该查阅权的能否实现。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该查阅权的正当性呢?作为公司来讲,该如何证明原告股东主张该查阅权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呢?
(1)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则原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2)原告股东是否可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原告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被告公司的抗辩,但被告公司必须举证证明会计账簿中存在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抗辩不成立。
(3)原告股东的查阅权行使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例如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原告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参加清算工作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此时原告股东仍然主张股东知情权则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甚至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4)原告股东是否已经实际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足够知情。即原告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已经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情况,无须再行使股东知情权,再主张股东知情权实际会对公司经营或相关工作造成干扰或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仅负有说明目的的义务,即股东负有证明其符合积极标准的举证责任;而证明其为不正当目的的责任在于公司,即公司负有证明其符合消极标准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