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决策机构的情况下,对外担保决议应由谁作出?
答:《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在现实中,往往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哪个机构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在此情况下,谁有权就对外担保作出决议呢?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笔者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应是公司董事会。理由是:
(1)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处理,对公司经营作出决策。公司对外担保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自然应属于董事会的决策范畴。
(2)《公司法》第16条是将“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规范在了同一条款里,从这种立法安排来看,这二者在立法者看来,应该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
又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是决定公司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是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因此,《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策理应属于董事会,而出现在同一法条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也应属于董事会,这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逻辑。
(3)股东会是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意思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构,因此,股东会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对外担保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如果每次对外担保都要通过股东会进行决策,既不现实,又不符合股东会的职责范围,还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为了避免出现股东会、董事会就对外担保发生争议,尤其是在《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公司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该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