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能否对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
答: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不能对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公司相关信息主张知情权,但对于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信息仍享有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享有是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的。公司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其对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也就随之丧失。故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不能再向公司主张其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2)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虽不能对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公司相关信息主张知情权,但对于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信息仍享有知情权。因为这些信息与其作为公司股东时应获得的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向股东送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规定了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即使该股东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但公司仍有义务履行。
另外,如果在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公司向股东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了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均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因此,尽管该股东已经丧失股东资格,但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公司经营真实情况的行为已经对该股东构成侵权,如果此时否认该退出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显然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纵容。因此,当法院面对该类诉讼时,应依行为发生时的当事人身份来审查原告是否适格,而不能依诉讼时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原告的适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