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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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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华新闻网  来源:  阅读:

本报讯(记者戴伟文)前不久,市正信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标的近千万元的股权继承公证。该处公证员胡峻在解答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发现该股权转让的一方主体李某已于年前因病死亡,遂建议双方当事人:为规范公司管理行为,完善财务操作流程,股权转让方应先办理继承公证,在确定继承人身份后,才能由继承人作为股权所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针对李某的继承人都在金华工作、生活,不能亲自前往外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的情况,转让方可同时办理委托书公证,免除后顾之忧。股权转让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办理了继承、委托公证,顺利完成了股权转让、交割手续,稳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据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市场最主要的主体,公司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就成为必须解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如何办理呢?据市正信公证处主任邵军介绍,如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应先由其遗产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处出具一份继承公证书,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同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所涉公司的公司章程内没有特别的规定,公证书内会对继承人的股东身份资格予以确认,使继承人能够真正得到该笔遗产,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家赋予公证处特殊的材料核实权,进而排除不实的证明材料,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继承公证,能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切实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前,通过公证的手段核实清楚继承人的情况,以免盲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现遗漏所有权主体的状况,造成巨额损失。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死后纠纷,市民也可考虑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遗产继承人,以保证遗产完全按照当事人自身意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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