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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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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中国公司法网首席律师 程军
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限
股东知情权是一种与股东资格、身份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因此,享有股东资格就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受期间的限制。
理论界有人主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接受年限限制,即股东只能查阅公司最近几年(比如三年)的相关文件。此种观点不足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并未予以此种限制,司法不得超越立法。
其次,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公司信息失真问题严重的市场条件下,股东察觉公司的不当行为很可能是在公司行为发生数年之后。
当然,如果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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